喪葬補助費未取得發票可否在福利費列支并稅前扣除
問:企業為員工發放的喪葬補助費,未取得發票,能否在福利費中列支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按規定發放的喪葬補助費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員工發放的喪葬補助費,不屬于經營性行為,不需要取得發票。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確定入賬憑證并進行相應賬務處理即可,但有關憑證需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取得。同時,喪葬補助費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