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投資的企業所得稅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問:我公司用不動產投資入股另一家企業,不動產原值一千萬,評估增值為一千五百萬,取得了被投資企業一千五百萬的股份,企業所得稅方面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 此業務應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來處理。
(1)對改變所有權屬的不動產按視同銷售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2)對取得的股份作長期股權投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