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1]11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
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國稅函[2008]2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財稅[2009]6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三、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適用
1、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國稅函[2008]6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2、實行核定征收辦法的納稅人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財稅[2009]6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四、預繳申報表的填報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實行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上述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上述規定計算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