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總分支機構如何計算企業所得稅分攤比例
問:跨省總分支機構,如何計算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攤比例?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十三條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