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繆慧頻副司長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解答(四)
[網友52764]我公司屬內資企業,在2008年度購買了符合財稅〔2008〕115號文中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財稅〔2008〕118號文中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專用設備,該項目于2008年11月份投了產,并且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鑒于我公司項目屬于新建項目,有一個該項目的立項批復文件,立項時設備預算極不準確,沒有《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建設期間也沒有向稅務機關備案審批,但購買的設備確實完全符合專用設備目錄,請問繆司長:如上情況,我公司在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按照財稅〔2008〕48號及其有關文件,就可以在直接按照所購買專用設備金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呢?現在是否不需要《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也不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審批呢?
[繆慧頻]如果你公司反映的情況屬實,按照財稅[2008]48號、國稅發[2008]111號和你公司所在省級稅務部門發布的稅收管理規定,你公司應就購置環保、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準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后,可在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規定進行稅額抵免。現行文件并沒有規定,執行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需要《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
[網友52060]請問單位成本列支的通訊費(我們單位每月給職工200元通訊費,在額度內據實報銷,封頂200元)如何扣除,有參考文件和扣除標準么?
[繆慧頻]企業為職工發放的通訊費補貼,按照規定應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總額14%范圍內扣除。
[網友52531]對于在香港上市的紅籌股公司,今年稅收政策有何規定?
[繆慧頻]關于對香港上市的紅籌股公司,請參閱最近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結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
[zzt]兩稅合并后,企業的分支機構是否需要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如果需要,如何申報?對于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其虧損應該如何彌補?
[繆慧頻]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其分支機構以前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由法人統一彌補統一計算應納稅額,不需要由分支機構獨立來彌補。
[網友52657]以前年度因納稅人計算錯誤,在當年未計提的折舊,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補扣?如果不允許,該怎樣處理,可以申請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嗎?
[繆慧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網友52248]我司是商業企業,采購了一些空氣調節設備,各項性能參數均符合《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但目錄中規定應用領域為工業制冷。請問我商業企業是否可就此設備享受所得稅抵免優惠?
[繆慧頻]享受符合《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得稅優惠時,必須同時滿足目錄中規定的性能參數和應用領域的相關條件。
[網友會計]《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請問:如果其中一分支機構是2008年2月才開業經營的,那么在2009年第一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按規定1-6月應按上上年度三個因素權重分攤,但2007年該分支機構還未經營,請問如何分攤?
[繆慧頻]根據國稅函[2008]95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企業當年新設立的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67843]居民企業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其適用稅率可否執行20%稅率,并請說出法條或具體文件的出處?
[繆慧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適用20%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應該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三方面符合規定條件。根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一般是不設賬或難以準確進行財務核算的企業。所以,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一般無法準確得到企業的資產總額,也就無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將于近期發文對這一情況進行明確。
[急問財務問題]請問:新的資產折舊攤納稅調整銷明細表中的折舊、攤銷年限,若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為五年的固定資產,而會計上是按六至八年,會計比稅法計提的折舊少,此種情況需要作納稅調減嗎?
[繆慧頻]可以。但一經確認調整,不得變更,同時,應建立資產折舊納稅調整臺賬。
[網友52060]我是非法人省級分支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上面有集團公司(一級),下面有市分公司(三級機構),2009年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集團公司給省分公司出具分批表,省分就地預繳。請問市分公司如何操作?(實際情況是有的市分只申報了所得稅預繳表,而有的市分主管局連申報表也不要了,到底應該怎么做)
[繆慧頻]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跨省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在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稅務問題]請問08年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規定為獨立申報季度企業所得稅。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是否匯總到總公司統一計算?如果是,則其當年繳納的所得稅是否應在主表第37行?
[繆慧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對2008年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由總機構進行所得稅進行按月或按季預繳,新成立的分支機構不進行預繳申報。根據國稅發[2008]28號第七條規定,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由總機構統一匯繳,按月或按季預繳稅款填報在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37行。
[網友52470]總分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應該怎樣匯算清繳?還是繼續適用國稅發[2008]第28號文件嗎?有沒有更新的文件出臺?是不是和預繳一樣,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之后再按不同地區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繆慧頻]預繳時,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然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網友50870]同一省內居民企業匯總納稅問題:國稅發〔2008〕28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居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國家稅務總局對此有無要求,目前不知各地稅務局如何執行的?
[繆慧頻]請具體咨詢所在省級稅務機關,按其具體規定執行。
[會計6677]總分機構匯總納稅,年度終了總機構如何進行匯算清繳?
[繆慧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三條規定,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的要求:
第一,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第二,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第三,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財會的問題]將外購禮品用于業務招待所得稅申報表如何填列?企業已經將外購的禮品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已經做扣除,在填表時做了視同銷售處理,請問所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還要填寫?如果填寫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復扣除問題?例如企業購買100元禮品支出計入業務招待費稅已前扣除60%即60元,做視同銷售處理調增100元,再做視同銷售成本調減100元,這樣做不是相當于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了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實際扣除160元么?
[繆慧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銷售收入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其資產用于交際應酬,應做視同銷售。對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將外購禮品用于業務招待在納稅申報時,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年度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同時視同銷售成本在第21行作納稅調減。第二,按照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第三,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于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網友52787]我公司是設在長沙市高新區,由留美大學生創立的一家企業,今年我司申請到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該基金是無償資助的,主要用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創新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撥款及其銀行存款利息。我司對這筆錢作了專項應付款管理,但是長沙高新區稅務局專管員要求我們對這筆補助交納所得稅,我司認為既然創新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撥款,且由國家指定用途,應該屬于不征稅收入,湖南省甚至網上多家企業對這部分補助需征稅有疑義,急盼您的答復!
[繆慧頻]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鼓勵本地企業技術創新所撥付的專項基金稅務處理問題,總局和財政部正在抓緊研究,不久將會有個明確的意見。
[網友50316]我公司為人造板制造公司,是以次小薪材和枝丫材為主要原材料。請問一下繆司長,我公司符合財稅[2008]117號文件優惠條件?如果符合,能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嗎?
[繆慧頻]請按照國稅函[2009]185號文件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如符合條件,即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