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問題
問:請問老師:1、我司總機構在北京,成立于2005年,又于2007年6月進行了公司名稱變更其在深圳有一分支機構,非法人企業,成立于2007年8月根據公司情況,是否適用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方法?
2、在文件中,有這樣一句話:“總機構按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分支機構的收入、工資、資產總額計算分配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款比例。
那么,對于我司情況,上上年度即2006年度,可2006年度深圳分公司還未成立。那么作為總機構,我該如何計算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謝謝!
答:您好:
1、《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所以,您單位在深圳設立的分公司需要按在規定合并計算所得稅。
2、《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是因為新設立的企業沒有往年的資料,所以無法合并計算,就地預交。所以按照文件的規定,2006年設立的分支機構1-6月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7月份開始才能合并計算,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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