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國稅發[2008]116號第6條第2款規定,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問:受托研發單位具體應提供什么材料和要求?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委托研發項目的具體費用及其支出明細情況。委托企業須憑受托方所提供的費用支出明細,按照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稅[2013]70號規定,分析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確定該研發項目加計扣除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