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已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若會計與稅收上處理不一致,該如何處理?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又如何計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新購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允許其實行加速折舊辦法,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就是說,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不影響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采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有關文件,就已經進行準確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因此,對于開展研發活動的企業而言,一方面新購的儀器、設備支出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可以提前稅前扣除,減輕企業投資初期的稅收負擔;同時若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其按照(小)會計準則規定進行折舊處理(或加速折舊)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仍可以計入加計扣除基數進行加計扣除,享受雙重稅收優惠。
應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所發生的折舊、費用等金額,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