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加計扣除計算口徑與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研發費核算有何差異
問:研發費加計扣除計算口徑與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研發費核算有何差異?
答:研發費加計扣除計算扣除與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研發費核算有差異,具體見下表:
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和財務核算范圍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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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規定 |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規定 |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
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
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
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 貼、補貼。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
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 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租賃費以及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
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
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
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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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鑒定費用。 |
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
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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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
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
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
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單個企業難以獨立承擔的研發項目,或者研發力量集中在集團公司、由其統籌管理集團研發活動的,集團公司可以在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范圍內集中使用研發費用。集團公司集中使用的研發費用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集團合并會計報表年營業收入的2%。 |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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