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手續費、傭金、返利、提成的區別和稅前扣除
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又開始了。對于實務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返利、提成,您清楚嗎?手續費、傭金、返利、提成,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否相同?一起來看看!
一、手續費、傭金、返利、提成的區別
手續費支出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有關事項,所支付給他人的一種勞務報酬,體現的是為委托人提供了具體的服務:如證券交易手續費、代辦機票手續費、代購代銷手續費。
傭金支出是具體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居間介紹、經紀服務所得到的報酬。支付報酬的一方即為傭金支出,它的價值體現在中間人幫助交易雙方獲得了交易的商業機會,即促成交易。
返利是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供貨方在價格上給予購貨方的折讓,一種促銷激勵手段,其本身不屬于勞務報酬的性質,與手續費或傭金不能等同。
提成常與工資聯系在一起,即將企業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企業和員工之間分成的方式,這種方式具有一定的激勵性。一般是按照業務量或銷售額提成,即多賣多得。獲得業務提成的人員屬于支付單位的員工,屬于工資薪金性質。這一點與手續費或傭金不受雇于上下游廠商和銷售商不同。
二、手續費、傭金、返利、提成稅前扣除的規定
返利:
返利是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供貨方在價格上給予購貨方的折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業發生的銷售返利應沖減銷售收入。
提成:
獲得業務提成的人員屬于支付單位的員工,屬于工資薪金性質。
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包括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非國有企業,員工提成可以據實稅前扣除;國有企業,員工提成不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可以據實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手續費和傭金:不同行業手續費和傭金稅前扣除的規定不同
200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相關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2.電信企業
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
3.非保險企業和電信企業
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相關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