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 ▌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購買固定資產對于每一個企業來說,都是一筆重要的開支,尤其對于大型的生產制造企業來說,重大金額的固定資產購買支出經常會占用企業的大筆資金,可能會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因此,有些企業會選擇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重大金額的固定資產,以緩解企業正常經營所需要的資金壓力。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購買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但是對于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該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信用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攤銷金額除滿足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外,均應當在信用期間內確認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下面用一個案例來說明一下具體的相關會計和稅務處理。
例:小保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1月1日從甲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一套大型生產設備作為固定資產使用,當月安裝完成,投入使用。采購合同約定該機器設備的總價不含增值稅1000萬元,分三年支付價款,2018年12月31日付款500萬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3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支付200萬元,在小保公司支付款項當日,甲公司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假設實際折現率為6%。
一、相關會計處理分析如下,僅供參考。
1、2018年1月1日購入固定資產時應該以合同約定價款的現值(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2018年1月1日的現值=500/(1+6%)+300/(1+6%)2 +200/(1+6%)³
=471.70+267.00+167.92
=906.62萬元
未確認融資費用=合同總價款1000-現值906.62=93.38萬元
借:固定資產 906.62 (本金)
未確認融資費用 93.38 (利息)
貸:長期應付款 1000 (本金+利息)
2、2018年12月31日支付貨款時
借:長期應付款 500(本金+利息)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0
貸:銀行存款 580
借:財務費用 54.40
(906.62*6%)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54.40
3、2019年12月31日支付貨款時
借:長期應付款 300(本金+利息)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9
貸:銀行存款 339
借:財務費用 27.66
(906.62-500+54.40) *6%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27.66
4、2020年支付貨款時
借:長期應付款 200(本金+利息)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6
貸:銀行存款 226
借:財務費用 11.32
(906.62-500-300+54.40+27.66) *6%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1.32
二、相關稅務處理分析如下,僅供參考。
壹
增值稅方面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由于小保公司和甲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在小保公司支付款項當日,甲公司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據,因此,在2018年12月31日,當小保公司支付款項時,甲公司應該為其開具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2019年12月31日,當小保公司支付款項時,甲公司應該為其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2020年12月31日,當小保公司支付款項時,如果稅率沒有新的調整的話,甲公司應該為其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稅率有調整,那么甲公司應該按照新的稅率為小保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
企業所得稅方面
(1)計稅基礎的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同時,第五十八條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因此,小保公司購買的這套大型生產設備作為固定資產適用,應該以1000萬元作為計稅基礎。
(2)折舊的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因此,小保公司購買的固定資產,按照不低于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最低年限計提的折舊可以在稅前扣除。
同時,對于會計核算上,每年計入財務費用的融資利息支出,應該做納稅調增處理。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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