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季度預繳的所得稅能否在四季度退回?
2024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即將開始,有些企業在前三季度經營情況較好,按規定申報繳納了企業所得稅,但第四季度業務較少,形成了年度虧損,前三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能不能辦理退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前三季度按規定申報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第四季度申報時,按照1月1月至12月31日的累計數據在預繳申報表里填報累計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總額,減相關的減免稅后,再減前三季度已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額為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預繳的申報表部分內容如下:
有人會產生疑問,既然申報表第16行為“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是不是就可以退稅了?我們來看看預繳申報表的填表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第四條規定,預繳方式為“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行至第16行,預繳方式為“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0、11、12、13、14、16 行,預繳方式為“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6行。第 16行“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 \ 稅務機關確定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按照不同預繳方式,分情況填報:
預繳方式為“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及“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6行=第12-13-14-15行,當第12-13-14-15 行<0 時,本行填0。。其中,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第16行=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4行-第15行,當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4行-第15行<0時,本行填0。
預繳方式為“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本行填報本期應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
根據上述填表說明可以看出,企業前三季度按規定預繳了企業所得稅,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若全年累計發生虧損,前三季度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能在第四季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時進行退稅。只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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