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新規:7種情形不適用
內容摘要:三部門發布通知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執行,并對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問題進行完善。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以下簡稱研發活動)和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執行,并對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問題進行完善。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對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會計核算與管理、特別事項的處理、會計核算與管理、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等方面進行了明確。
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包括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7種情形
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特別事項的處理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會計核算與管理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