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國稅解答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常見問題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調整后,對享受該項優惠政策的行業有限定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有: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四條規定,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通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2.研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的“人員人工費用”范圍是什么?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一條第(一)款第1項規定,人員人工費用是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一條規定,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3.研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的“直接投入費用”范圍是什么?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一條第(一)款第2項規定,直接投入費用是指: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4.研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范圍是什么?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一條第(一)款第3項規定,折舊費用是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5.研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的“無形資產攤銷”范圍是什么?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一條第(一)款第4項規定,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六)款第2小點規定,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6.與其他企業合作完成的研發項目,應該由哪一方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第2款規定,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7.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可以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應該如何確認研發費加計扣除的金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因此,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固定資產應按會計核算的折舊金額確認享受加加計扣除的金額,如果會計折舊額度大于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折舊扣除標準,則超過不分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8.企業的固定資產和員工,即用于研發項目又用于其他經營項目的,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折舊是否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9.研發活的部分產品取得了成功,形成的成品已銷售。本項研發活動中形成成品銷售的部分和失敗部分的研發費同樣都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小點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10.如果企業當年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沒有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是否相當于企業自行放棄?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第4款規定,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長為3年。
11.企業符合條件要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備案或審批?都需要報送哪些資料?什么時間報送?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應按年度計算,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六條規定,(一)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見附件),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三)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并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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