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對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享受的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作出規定。
通知中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后的營業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由“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另行規定。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通知中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后的營業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由“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另行規定。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還對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大學科技園所應符合的條件及相關定義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