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活動稅收優惠可“疊加”
江蘇膜科技產業園是浦口區政府與南京工業大學共同打造的專業化科技產業園區。其中的江蘇久吾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科技園中龍頭民營企業,集聚了眾多科研人才,擁有全國的膜材料研發技術。2014年該企業購買了280余萬元的儀器設備,專門用于膜材料技術研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出臺了加速折舊政策。財務人員向稅務部門咨詢:“企業已經享受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還能享受研發設備加速折舊優惠嗎?”
浦口地稅工作人員告訴該財務人員,根據新規,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那么,研發設備加速折舊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是否能疊加享受呢?文件規定,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如果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某公司的王經理說:“在稅務人員的幫助下,我們企業及時辦理了減免稅備案,相當于延期繳納稅款40余萬元。近年來,我們企業一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等多項稅收優惠政策。現在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疊加享受,對于企業增強研發能力又是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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