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加計扣除能否疊加享受?
企業安置殘疾人,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可以100%加計扣除;企業的研發活動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工資也可以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那么,當殘疾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時,這2項加計扣除政策能不能疊加享受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中詳細規定了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加計扣除的條件及程序,并未對能否疊加做出限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文件中詳細規定了研發費加計扣除的條件及程序,也并未對能否疊加做出限制。
再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那么,這2項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該是可以同時享受的。
再看看一些地方稅務局的回復,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在《2020年12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中:“第二十三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中有些是殘疾人,是否可以疊加享受安置殘疾人員工資100%加計扣除政策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 ‘一、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一)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1.煙草制造業。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業。4.房地產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娛樂業。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中有些是殘疾人,可以疊加享受安置殘疾人員工資100%加計扣除政策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綜上,雇傭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以疊加享受。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