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有什么稅收優惠?
答:根據《海南省財政廳等關于對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予以定額依法扣減相關稅費的通知》(瓊財稅〔2014〕1535號)的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第二條規定,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持《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因此,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內從事個體經營的,持《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享受上述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