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3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的監督作用。”并提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進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參與監督管理,對納稅情況、交易行為等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審計及鑒定。”
《實施意見》的出臺,是河北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的重要舉措。2014年,國務院制定并發布了《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就完善市場監管體系、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提出全方位指導意見。其中,該文件對于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提出要發揮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的監督作用,支持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依法對企業財務、納稅情況、資本驗資、交易行為等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鑒證,依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核查把關。2015年,國務院制定并發布《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提出“積極穩妥地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支持社會力量在市場監管中發揮作用。”
據了解,“先照后證”作為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意在實現登記注冊的便利化。2014年以來,國務院陸續清理了幾批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對于明確為后置審批的事項,在辦理工商登記時,不再要求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或證件。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國務院決定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據此,工商總局編制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并實施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