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減值的會計與稅務處理,99%的會計都做錯了!
一、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判斷持有的固定資產是否存在減值的跡象。
如果固定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如果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會計處理參考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由于資產減值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所以在以后期間處置固定資產時,要同時結轉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會計處理參考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二、稅務處理
1、《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固 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五條固定資產折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三)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結合上述規定來看,如果企業當年計提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那就會導致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產生差異。
從納稅調整來看:
當年的納稅調整金額=會計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當年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稅法折舊金額
如果計算的結果為正數,應該納稅調增,如何計算的結果為負數,應該納稅調減。
處置年度的納稅調整金額除了考慮上述折舊的調整金額之外,還需要考慮會計殘值和稅法殘值(計稅基礎)的差異。
從固定資產的整個使用期間來看:
如果預計殘值率一致的話,會計上計提的折舊與稅法上允許扣除的折舊金額是一致的。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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