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留抵退稅注意!
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22年3月份出臺了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可以按月退還增量留抵,并取消退稅比例,同時退還存量留抵,是力度非常大的。且為了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財政部 稅務總局又出臺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規定,分別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還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的退稅政策;提前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給企業吃了一顆定心丸!
但是,企業在享受留抵退稅時,大家需要注意以下情況:
一、誤區:只有小微企業和列舉的制造業等行業的中型和大型企業才可以享受進項稅額留抵退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公告規定,按月全額退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含個體工商戶)。
注意:不少人誤以為企業不符合上述規定,則不能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這是錯誤的!如企業有留抵稅額不符合上述規定,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可以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具體規定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二、誤區:存量留抵集中退還期限過后不可以辦理留抵退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規定,分別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還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的退稅政策;提前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注意: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和中型企業在存量留抵稅額集中退還期限內沒有申請退稅,以后期間還是可以申請退稅的。
三、小微企業留抵退稅其小微企業判斷要分情況。
小微企業享受留抵退稅,其小微企業的條件與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是不同的,應按以下標準判斷:
1.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
2.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3.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四、出口退稅與留抵退稅,應先辦理免抵退。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
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五、留抵退稅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1. 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是指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
2.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是指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退回的增值稅。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