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后發現票面內容開錯,是否可以將發票退回銷售方作廢后重新開具?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同時符合上述情形的方可作廢,貴公司取得發票已經認證,不符合上述作廢條件。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