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般納稅人在08年免稅進口了一批自用設備,2013年銷售時應如何征稅?
答:需視該自用設備是否仍在海關監管期內,按以下不同情況執行:
(一)該自用設備仍處于海關監管期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設備解除海關監管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58號)規定,根據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管,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 為保證稅負公平,對于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該自用設備已超過海關監管期: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點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