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個人購買商品參加抽獎,獲得100元換購500元手機的機會,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若需繳納,如何確定計稅依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文件的規定,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因此,個人因購買商品參加抽獎而獲得100元換購500元手機的機會,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按照400元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