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因此,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