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單位取得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是否要繳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1)生產、經營收入;(2)財產轉讓收入;(3)利息收入;(4)租賃收入;(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即《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從上述規定看,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應當包括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免稅和不征稅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對扣繳或代征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