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度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依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其中,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六條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應根據下列情形判斷裝修費是否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1)房屋改建、擴建支出,應該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2)新建房屋初次裝修費用,應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3)經營性租賃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擔的裝修費用的,不計入房產原值不繳納房產稅;(4)舊房重新裝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第二條規定:“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