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5月份開業的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在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業主本人的費用扣除額應如何確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5號)明確,從2014年度起,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因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應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數,以每月3500元的減除標準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當年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額
當年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額=月減除費用(3500元/月)×當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因此,5月份開業的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在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業主本人的費用扣除額為28000(3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