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社會團體為文化局組織培訓收取的費用,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第一條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社會團體為文化局組織培訓收取的費用,屬于提供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