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發放在個人工資內的取暖費補助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85號)第四條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項目有:(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5)保險賠款;(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因取暖費不在所列的項目內,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內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