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6月將自有房屋臨時出租十天,房產稅應如何計算繳納?
答: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的規定,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根據《江蘇省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蘇政發[1986]17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我省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因此,企業6月的房產稅應該分別按照從價、從租的方式計算繳納:其中臨時出租的十天應該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稅率為12%;其他天按從價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