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地下車庫并出售應如何確認停車場計稅成本
問:我公司是房地產企業,若利用地下設施修建地下車庫并出售,應如何確認地下停車場的計稅成本?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 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第二十七條規定,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包括公共配套設施費。同時,該文件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制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其中,應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中的費用屬于直接成本和能夠分清成本對象的間接成本,直接計入成本對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應按受益的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對象,具體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規定選擇其一:(一)占地面積法;(二)建筑面積法;(三)直接成本法;(四)預算造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