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馬真(山東國稅12366濰坊呼叫中心):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13年7月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現在已過了認證抵扣期限,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也已經丟失。開票方怎樣處理?收票方又該怎樣處理?
討論
楊玲(廣西國稅12366):如果不屬于逾期抵扣中的特殊情況,只能根據會計基礎規范,取得開票方的記賬聯復印件,作為成本費用的入賬憑證。開票方正常申報。
趙成林(內蒙古國稅12366):這樣的問題應該分兩個步驟去處理。
首先,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的規定,由購買方首先取得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根據上述公告的規定,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
然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周春華(湖南國稅12366):我認為文件雖然有規定,但針對的問題不是同一個問題,其發生的原因有待核實,不建議12366直接判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合法的處理為宜。
馬真:發票聯、抵扣聯丟失后不能認證,開票方會出現存根聯預警吧。
周春華:會出現藍字滯留票,稅務機關按規定要核實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馬真:已經過了180天,還能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處理嗎?
段希(甘肅12366):過了180天,又不符合逾期抵扣的規定,且不能開具紅票,還丟失了2個聯次,這種情況非常特殊。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思考
通過咨詢及各位的熱情解釋,我又聯系了納稅人了解具體情況,發票開具已經很長時間,并且雙方都不承認是自己的責任導致發票丟失并超期未認證。這種情況下,我又聯系了開票方稅務機關,答復為:開票方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連同記賬聯復印件給購買方做賬,不允許抵扣。我已據此回復納稅人,并把相關文件規定一并推送給了納稅人。
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逾期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但是,本次微討論中的納稅人沒有在符合政策的條件下作出相應的處理。因此,建議企業相關負責人員,在開具或取得發票時一定要提高重視,不要因為自己的“小疏忽”,給企業造成“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