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了便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獎勵單位或獲獎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科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和科學技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企業登記手續及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評估機構的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不提供上述資料的,不得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上述科研機構是指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批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1997]14號)的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
上述高等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茖W校)。
二、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四、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