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納稅:
企業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二)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納稅:
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三)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納稅:
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
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
納稅人年度終了后,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納稅的企業,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