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高新技術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上述扣除政策,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4.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5.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6.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10.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
根財稅〔2014〕59號、財稅〔2016〕108號和財稅〔2016〕122號文件規定,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包括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中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上述扣除政策,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其中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屬于《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或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四、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作者:臧老師 (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