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退休后被其他單位聘用,請問聘用工資是否需要與退休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二、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如果您退休后被企業聘用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在任職取得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再任職取得收入按照“勞務報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您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取得的退休金屬于免稅所得,不需要和再任職取得收入合并計算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