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銷售的定義
1、營改增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2、營改增后: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3、“營改增”前與“營改增”后的區別:
“營改增”前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營改增”后,原來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已全部改為增值稅應稅業務。“營改增”后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
舉個例子可以看看兩種口徑的區別:
“營改增”前企業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運輸服務,屬于兼營,金額分別列示的,按各計適用的稅計繳納增值稅;“營改增”后,企業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運輸服務則屬于混合銷售的范圍,需要按混合銷售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總之,判斷的關鍵是兩種業務發生在“一項銷售行為中”。
二、各地執行的口徑:
具體執行中,各地是有區別的。主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貨物銷售額與服務銷售額分別核算的,分別適用各自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另外一種是“一刀切”的模式,即按財稅【2016】36號“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以下是我們整理的一些地方執行口徑,供大家參考。
1、分別核算的,分別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繳增值稅
?河北:
《關于發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十五、關于混合銷售界定的問題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對于混合銷售,按以下方法確定如何計稅:
(一)該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行為,這是與兼營行為相區別的標志。
(二)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若企業在賬務上已經分開核算,以企業核算為準。
(三)企業不能分別核算的,按如下原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山東: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七)》
十、鋼構等企業混合銷售問題
既從事鋼結構等的生產銷售,又提供安裝、工程等建筑服務,判斷其是否屬于混合銷售應該把握兩個原則: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因此,對于鋼構等企業,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別注明鋼構價款和設計、施工價款的,分別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別注明的,對于鋼構生產企業應按照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建筑企業購買鋼構進行施工應按照建筑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2、按主業“一刀切”模式:
?河南
《河南省國稅局營改增問題解答(整理)》問題三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復:《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安徽
《營改增難點熱點問題(綜合類)》
7.銷售貨物并送貨上門,企業分別計價收費,是按銷售貨物及送貨服務(交通運輸業)分別核算,還是按混合銷售都按17%計算銷項稅款?
答:按銷售貨物就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計提銷項稅。
《營改增熱點問題一(普及版)》
14.什么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福建: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12366知識庫問答》
13.什么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問題解答20170119》
十四、銷售建筑材料(例如鋼結構企業、門窗加工)同時提供建筑服務的,是需要分開簽銷售合同與建筑服務合同還是可在一份合同中注明,以作為兼營區分依據未分別注明的從高適用還是按對方主營業務劃分或按合同總價值占比劃分?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因此對于上述情形,應要求納稅人對銷售貨物部分和建筑安裝部分進行分開核算,可在同一合同中分別注明即可,不需簽訂多份合同,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廣東:
《廣東省建筑服務增值稅納稅遵從指引(試行 V1.0)》6.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
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
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
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
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廣西: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12366知識庫問答之二》13.什么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貴州:
《國家稅務總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問答之二》7.什么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海南:
《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指引——重點關注問題解答(五)》一、關于混合銷售界定的問題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對于混合銷售,按以下方法確定如何計稅:
(1)該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行為,這是與兼營行為相區別的標志。
(2)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
?云南:
《12366營改增熱點問題第16期》
3.小規模納稅人的混合銷售業務,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填寫在主表“貨物及勞務”;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填寫在主表第二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