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稅收入
1.營改增后,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的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稅?
答:《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第五條規定:“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第六條規定:“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因此,營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二、扣除項目
1.個人銷售商鋪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是否可以扣除個人所得稅稅款?
答:不可以。個人所得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允許扣除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三、應納稅額計算
1.營改增后,企業銷售不動產計算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答: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3號)第三條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2.納稅人轉讓房屋,因既沒有評估價格,也不能提供購房發票,故無法確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是否需要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四條規定,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對確需核定征收的,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為了規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各省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制定核定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