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權獎勵,是否可以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答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二條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敦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款的計算,繼續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財稅〔2009〕5號文件以及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等相關規定執行。股權獎勵應納稅款的計算比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