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稀土企業開具的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7號)規定:“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業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稀土企業專用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的密文均為二維碼形式。……三、稀土企業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發票有關要求:……(三)不得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每張專用發票最多填列七行貨物或應稅勞務。”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3號)規定:“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生產企業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石腦油、燃料油專用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有關要求……(三)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都不得匯總開具,每張發票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名稱’欄最多填列7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