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暫免征收。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股權轉讓過程中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須繳納印花稅。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第九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