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會員咨詢中,經常有會員企業咨詢:企業所得稅預交多少合適,有沒有硬性的比例規定,預交的少會不會有滯納金和罰款?在此,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和相關稅收文件,為大家解析如下。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在實務中,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對全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占企業所得稅應繳稅款比例明顯偏低的企業,各級稅務機關會根據企業上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情況,調查相關原因,還有可能調整該企業的預繳方法或預繳稅額。
其次,在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明確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系,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同時,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那么我們來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的規定:
1、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征管法的上述三個規定可以看出: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于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情形,按照偷稅處理;未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于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情形,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因此,企業在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所屬期實際利潤總額申報,不得少申報;如果采用虛假手段編制虛假利潤或者采用申報與利潤報表不一致的辦法,虛假申報或者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