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二手設備能否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問:我公司主要從事生物藥品制造,近日向其他單位購置了二手儀器設備專門用于技術研發,售價76萬元,該項儀器、設備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據《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的規定,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的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因此,企業2016年新購進的二手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