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金融機構開展哪些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答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機構(委托方)的委托向企業客戶付款,委托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