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高級中學許會計致電稅務機關,詢問“營改增”后各類學校是否可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稅務人員告訴許會計,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另外,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此外,在“營改增”試點期間,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也免征增值稅。“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戶,并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如果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則不予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