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應稅行為納稅人放棄免稅、減稅后,可否再申請
問: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放棄免稅、減稅后,是否可以再申請免稅、減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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