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可是企業的業務并不會以“營改增”為時點前后斷開。“營改增”發票如何銜接,改革前的業務如何在改革后開具發票,成了大家關注的熱點。今天將為您詳細介紹。
“營改增”全面推開以來,南京市各辦稅服務廳秩序井然,辦稅順暢,各類業務辦理忙而不亂。稅務人員堅守崗位,確保“營改增”平穩過渡。
普通發票可使用至6月30日
近日,建鄴地稅局“‘營改增’流動服務站”迎來了一位納稅人王小姐。稅務人員了解到王小姐公司的會計近到國外出差,公司派她來頂崗,正巧趕上“營改增”全面推開,她對發票問題一知半解,所以到稅務機關問個明白。
王小姐的公司屬于這次“營改增”改革中的餐飲業,而且被國稅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前的會計于4月20日在地稅機關領取了不少發票,王小姐想知道這些發票是不是過了5月1日就沒辦法使用了。稅務人員了解情況后,耐心向她解釋:小規模納稅人在地稅機關領取的普通發票,2016年4月30日未使用完畢的,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6月30日仍未使用完畢的,7月1日起需到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知道這個時間節點,王小姐一顆懸著的心總算是放下來了。
王小姐對“‘營改增’流動服務站”贊不絕口,也對地稅部門為“營改增”納稅人提供的快捷高效服務豎起了大拇指。
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 可于年底前補開增值稅普票
榮勝地產是南京化工園區的一家房地產企業。近日,企業會計來到地稅局詢問:“我們5月1日之后還可以在地稅局領取發票嗎?之前我們有一些銷售項目還沒有開票呢。”
稅務人員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但是您已經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針對像榮盛這樣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情況,地稅工作人員說:“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對于房地產企業在時間上的規定有所放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條規定并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
建筑業“總分包”營業稅發票期限內可抵扣
2016年5月1日,建筑業全面納入“營改增”的試點范圍,很多納稅人對于“營改增”后政策銜接問題非常關心,而其中關于發票管理銜接過程中的“總分包抵扣”問題則是納稅人關注的重點。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王會計電話咨詢了六合地稅局:“我公司在本地有部分項目尚未決算,已經取得了分包方開具的營業稅發票,請問‘營改增’以后這部分發票能否進行抵扣?”對此,稅務人員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一是指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號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過期無效。二是指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三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聽了稅務人員的專業解答,王會計開心地表示:“我原本還擔心‘營改增’后尚未抵扣的營業稅發票會給公司帶來巨大的損失,沒想到國家出臺了如此人性化的過渡政策,我這就回去著手發票清理、工程決算,爭取在截止日期前完成這項工作。”
“營改增”后個人出租房屋仍可到地稅機關開票
五一期間,王女士收到了一筆房屋租金,租客向她索要發票。她聽說“營改增”之后便沒有地稅發票了,那她到哪兒給租客開出這張房屋租賃發票呢?王女士帶著疑問來到了地稅局。
稅務人員介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地稅機關繼續受理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以方便納稅人辦稅。這里的其他個人,就是指自然人,也就是說,“營改增”后,個人出租房屋和以前一樣,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地稅機關代開房租發票,不過拿到手的不再是地稅發票,而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的左上角有“代開”字樣,銷售方欄將有代開單位的相關信息,備注欄中有出租方的個人信息和房屋的詳細地址。
另外,稅務人員還提醒,目前,南京地稅委托各區住建局受理此項業務,因此,個人想要取得房屋租賃發票,帶上租賃合同以及身份證等資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住建局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