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季申報納稅人:“5月報繳期”須單獨申報
近日,南京地稅局接到不少銀行業財務人員的咨詢:銀行按季申報應該是7月份報繳期申報,可是5月1號就營改增了,銀行應該如何申報2016年2季度的金融業營業稅和增值稅呢?
南京地稅局工作人員提醒納稅人,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2016年第23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明確了“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2016年5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4月份的營業稅;2016年7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5、6月份的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52號令)的規定,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其中,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都屬于金融機構,按季度繳納金融業流轉稅。由于“營改增”的特殊時間要求,上述按季申報的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5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4月份的營業稅;然后等到2016年7月申報期時,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5、6月份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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