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支付給境內銷售企業的房屋銷售傭金,應按什么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的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因此,房地產企業支付給境內銷售企業的傭金,應按與銷售企業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